基于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缘由,在日常生活中,总有亲朋好友与我发生以下的对话:
亲戚A
“某某作为原告能赢某场官司吗?”
朋友B
“某某事情如何如何,那么某某赢这场官司的可能性有多大?”
面对此类问题,笔者常常感到愧对他们殷切地期盼,因为我无法给出他们想要的那种答案,笔者的回答总带着职业病式的固执与死板:
“输与赢的判断,至少要让我先看一看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啊。”
笔者
对于这样的回答,亲朋好友们自然不会满意,于是我不得不再捎带着向他们做一下普法:“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尤其是民事官司。”
对于民事案件而言,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面对各执一词的原、被告双方,究竟谁说的是真话谁说的是假话?在某个问题上说真话的人,在其他问题上是否说的也是真话?法官如欲对上述问题作出判断,除了自身的职业素养之外,更多地是由当事人来帮助法官完成的。换句话说,当事人在一个案件中胜诉或者败诉,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当事人自己控制并决定的。
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往往更倾向于坚持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何谓客观事实?何谓法律事实?通俗的讲:
客观事实就是实际上是怎么回事
法律事实就是证据反映出来是怎么回事
民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没有更多地权力去还原更多地客观事实,除了人的良知和法律人的逻辑,民事法官更多地看当事人在多大程度上以证据还原出了客观事实,亦即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两者间,虽有时紧密联系到合二为一,有时却难免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与分离。
张三向李四借款5000元,李四以现金交付,张三向李四出具《借条》记载其于某年月日借到李四5000元,并以现金收讫,约定于某年月日前返还。至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张三未返还借款,,张三予以认可。
此例中,对于借贷事实、借款数额、交付事实等问题,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保持一致。接下来,我们对前例做一下调整,我们假定:张三与李四赌博输了5000元,李四胁迫张三出具《借条》并要求写5100元,于是张三向李四出具《借条》记载其于某年月日向李四借款5100元,并以现金收讫,约定于某年月日前返还。至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张三提出存在胁迫及款项数额不一致的抗辩意见,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从旁佐证的情况下,《借条》反映的法律事实即与假定的客观事实发生较大分离。
民事审判的核心问题是证据问题,裁判结果亦系基于以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而做出,在前述调整后的拟定案例中,张三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为真,则基于法律事实所做出的裁判结果会有很多人表示不理解,或曰明明没有借贷,为何要还款?或曰明明没有借5100元,为何要还这么多?
各位看官,稍安勿躁,容我细禀:前述假定案例中的“客观事实”是我们假定确实存在的,如若可以查明这些情况,李四作为原告要求被告张三还钱的诉讼请求自然不会得到支持,但问题在于,这些“客观事实”是否确实存在?
民事诉讼中,一个基本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前述拟定案例中,若张三以“客观事实”提出抗辩,该“客观事实”之是否存在,系于张三有利之事实,应由张三承担举证责任。张三若仅有口头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则其主张很难得以采信。当事人口头陈述仅为证据形式之一种,其所表明的不过是当事人自己的主张究竟是什么,如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并不当然的免除其进一步举证证明的责任,否则任一被告均可以此抗辩作为阻却权利实现的正当理由。当然,若张三提交了当时的录音录像资料以及就胁迫报警等相关证据的,另当别论。
证据既是民事审判的核心,同时也是公正审理的保障。当事人往往担心审理案件法官能否公正断案,其他人员有无过问、干扰法官公正断案,这种担心因与司法公信力等大的背景性因素有关,故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
但笔者认为,与其将主要精力用在这种担心上,不如用在证据问题上。前文已述,一个案件的裁判,当事人自己实际上是有很大的控制力的,所以当事人所提交的“硬性”证据越多,越能使法律事实靠近客观事实,亦越能使其陈述得到更多采纳,越能增加胜诉的概率和可能。笔者认为,对于一个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任何人都无法以其主观意志动摇分毫。因此,当我们判断一个案件的裁判是否公正合理,不要总以己方的诉求得到多少支持为判断标准,而应以自己提交的证据与裁判结果的正相关性作为判断的前提。
证据对于民事审判来说很重要,但对于当事人而言,更重要的是证据意识。我们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在人际交往与经济活动中,应当具有风险管控能力和证据意识。,总是交往行为在先,而诉讼活动在后。如欲在在后的诉讼活动中增大胜算,就应在在前的交往活动中未雨绸缪。现实中存有大量的情况是对主张的基本要点仅有口头陈述,而对其所述又无证据予以支持。提高证据意识,其实并不难,只要你“用心”。
最后,希望大家都作为一个有心之人,擦亮双眼提高风险管控能力,时时用心不断加强证据意识。因为,官司输赢,实际由你而定。
(注:文章所述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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