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知识小课堂之智力障碍儿童篇(一)

好久不见啊,大家有想小编吗?当然,小编可以不想,但是要想着学习哦!今天知识小课堂再次开课啦!这一次让我们走进智力障碍儿童,深入了解他们的世界。

在我国残疾人分类体系中,智力障碍被称为“智力残疾”。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先后于1987年和2006年两次对智力残疾进行定义。

2006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使用的残疾标准中对智力残疾的定义是: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这个定义的确定是以2001年5月第54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简称ICF)为基础,用时兼顾与1987年“智力残疾”定义的延续性。现以此为我国对智力障碍的定义。

美国智力障碍学会自1921年第一次提出智力障碍的诊断和分类系统后,分别在1933、1941、1957、1959、1973、1977、1983,1992和2002年先后九次修订。

2002年第十版的定义:智力障碍是一种障碍,其特征是在智力功能以及适应性行为两个方面有显著限制,表现在概念性、社会性和实践性适应技能方面的落后;障碍发生在18岁以前。美国现以此为标准。

1、当前功能的限制必须在一定社会环境和文化中考察,而不是离开其所处环境和文化割裂地评定,应以个体同龄伙伴作为参照对象。

2、评估应当考虑文化和语言的多元性以及在沟通、感知、运动和行为方面的个别差异,兼顾个体多样性及其独特反应。

3、在同一个体内部,局限往往与优势共存。智力障碍人群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某些方面表现为智力障碍,但同时也可能具备一些独立于其智力障碍的能力,表现在某些适应技能领域或某项适应技能的某一方面。

4、对个体的不足进行描述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个体所需的支持方案。

5、通过一个阶段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支持,智力障碍者的生活功能通常会得到改善。

智力障碍的分类有多种不同的方法,通常采用的分类方法有两种:按智力受损程度分类以及按支持程度分类。

1992年AAMR(美国智力障碍学会)在对智力障碍定义修订的第九版中,提出了按个体所需要的支持程度加以分类,见下表。

形成智力障碍的原因十分复杂,涉及范围也很广泛。本文以时间顺序为主线,兼顾类型等因素进行阐述,同时介绍智力障碍的三级预防措施。

智力障碍的病因是多元的,出现的时间也不同。对此,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三级预防模式,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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